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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德福、李宝环申请宣告李宝诺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福,李宝环,李宝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胶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德福,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李宝环,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李宝诺,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李德福、李宝环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宝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德福、李宝环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申请人李德福与被申请人李宝诺系父女关系,李宝诺于2003年1月16日因违法校规后离校出走,申请人于2003年1月17日向胶州市公安局中云派出所报案,经多方打听,至今无任何音信,被申请人已离家出走十年之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李宝诺死亡。经本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宝诺,女,汉族,1987年生,住胶州市。申请人李德福与刘军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李宝诺、李宝环两名女孩。刘军于2010年10月8日死亡。为证明被申请人李宝诺走失的情况,申请人李德福提交1、胶州市职业高级中学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李宝诺系胶州市职业高中2002级综合班学生,2003年1月期末考试期间因违犯校规校纪,班主任老师让其回家叫家长后离家出走;2、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城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明本村村民李宝诺于2003年1月17日在校期间走失至今未归;3、胶州市公安局中云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2003年1月17日,李德福到中云所报案:其女儿李宝诺因违反校规校纪被叫家长后于1月16日从二职高出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宝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宝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宝诺于2003年1月份走失,下落不明已长达10年之久,虽经多方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李宝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宝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管清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