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黄亮,何丽与重庆钢铁集团朵力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亮,何丽,重庆钢铁集团朵力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黄亮。原告何丽。被告重庆钢铁集团朵力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8号。法定代表人黎伟。原告黄亮、何丽与被告重庆钢铁集团朵力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亮、何丽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亮、何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钢铁集团朵力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亮、何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黄亮、何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