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邹德芳与代洪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芳,代洪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邹德芳,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代洪革,男,成年,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德芳诉被告代洪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德芳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德芳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邹德芳负担87.50元。审判员 李健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六日书记员 杜昊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