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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6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周兆斌诉被告姜峰、青岛珠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6092号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333号613室,组织机构代码16362308-5。法定代表人陆伟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兆斌,该公司员工。原告周兆斌,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殷***号,身份证号码3702841979********。被告姜峰,男,汉族,住青岛市经济开发区昆仑山庄,身份证号码3702811982********(原告诉状所列)。被告青岛珠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北侧(原告诉状所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427号1-2层(原告诉状所列)。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周兆斌诉被告姜峰、青岛珠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周兆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