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郭金荣与郑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荣,郑宏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郭金荣,女,汉族。被告郑宏忠,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郭金荣与被告郑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郑宏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杏花岭区,案件应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郑宏忠的住所地不在万柏林区内,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郑宏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