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2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张松,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云娣二○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