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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洪松青与汪自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松青,汪自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洪松青,农民。被告汪自友。本院在审理洪松青诉汪自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汪自友患脑瘫,已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玉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