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洪松青与汪自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松青,汪自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洪松青,农民。被告汪自友。本院在审理洪松青诉汪自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汪自友患脑瘫,已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玉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