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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广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孙某某,女,1963年4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傅某,系北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汪某某,男,1965年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光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