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卢淑琴与黄士展、陈小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淑琴,黄士展,陈小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178-3号申请执行人卢淑琴,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黄士展,男,汉族,居民,原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小贞,女,汉族,居民,原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卢淑琴与被执行人黄士展、陈小贞侵权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漳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9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士展、陈小贞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管、车管等协助部门,除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士展5500.00元的银行存款外(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漳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