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03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程某等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
案由
转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3555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任鹏飞,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菊祥,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被告程某。被告林某甲。被告林某乙。被告林某丙。被告林某丁。被告林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程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林德伟因病于2013年12月13日死亡,原告系林德伟的儿子。林德伟生前有一套房子位于丹阳市云阳镇城南村许王家,现原告作为林德伟的合法继承者,故诉讼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林德伟位于丹阳市云阳镇城南村许王家的房屋。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程某、林某乙、林某丙均在外地,且多次送达均无法送达,且未能提供户籍信息。被告林某戊经调查,现身处美国,原告一直未能提供确切地址,故一直无法送达。且均未提供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华忠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