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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水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水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刘某,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陈诚谟,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沙家村2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交纳。审 判 长  王世东代理审判员  孔凡铭代理审判员  孙立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贵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