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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为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华县,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曾因派发色情卡片于2013年6月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治安拘留,又因盗窃于2014年4月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治安拘留。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2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本市福田区华强北曼哈数码城附近伺机盗窃自行车。在该数码城一楼停放单车处,被告人徐��发现有辆白色JEEP牌山地自行车停放在此,遂上前用钳子将自行车车锁剪断,随后骑上自行车准备逃离现场,随即被全程跟踪的巡防伏击队员抓获。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256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婷蔡洁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