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吴明建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吴明建,男,汉族,1989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1887号牵晴小居1幢2-3,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建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吴明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建撤回起诉。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