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新莉与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莉,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莉。被执行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志辉。本院执行申请人王新莉申请执行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692.34元,执行费465元,合计38157.3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支行卡中38157.34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内,并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奎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