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尚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尚某。被告许某。原告尚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小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被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诉称: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告是外地人,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是个严重不负责任的人,被告喜赌,输了钱向原告要,原告不给就使用家庭暴力。婚后双方在一起共一年,原告即离家出走,夫妻分居四年余。原告曾在2013年7月、2014年3月起诉离婚,均以撤诉结案。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第三次诉至法院,请求准予双方离婚。被告许某辩称:原告诉状上说的不是事实,被告没有打原告,就吵过2次架。当初结婚的时候叫原告考虑好了再结婚,原告说考虑好了。为了结婚被告办了酒席,损失了1万元,要求原告赔偿。经审理查明:尚某与许某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不久即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尚某于2010年9月21日离家出走,并于2013年、2014年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后均撤回起诉。此后,双方仍分居两地。尚某于2014年11月第三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许某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举证的结婚登记审查表、本院调取的(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裁定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387号民事裁定书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因是否离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后结婚,但恋爱前互不相识,恋爱阶段时间较短,婚姻基础并不牢固,婚后双方也没有注意加强夫妻感情的培养,反而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夫妻间产生矛盾后,双方没有采取措施努力化解矛盾,原告甚至一走了之,导致双方长时间分居,并引发多次离婚诉讼。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经过多次离婚诉讼,双方夫妻关系仍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且分居已超过两年。故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1万元的主张,因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尚某与被告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