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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刘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沂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