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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沈尧英、戴丹凤与戴丹凤、戴冬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尧英,戴丹凤,戴冬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40号原告:沈尧英。委托代理人:丁祥锋。被告:戴丹凤。被告:戴冬良。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施敏。委托代理人:鲁央央。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尧英诉被告戴丹凤、戴冬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沈尧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