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钟×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467号原告钟×,男,1979年8月9日出生。被告罗×,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易镁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