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盖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盖某。被告:鲁某。原告盖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执,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盖某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