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王少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王少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1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靳彦民,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倩,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宁,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被告王少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汉人民陪审员  温爱华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家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