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李其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李其利,孙春英,赵成彬,李秀,亓甲敬,张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王以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其利,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孙春英,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成彬,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孙加林,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秀,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亓甲敬,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安玲,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商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其利、孙春英、赵成彬、李秀、亓甲敬、张安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其利、孙春英、赵成彬、李秀、亓甲敬、张安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车牌号:鲁A958**)系被执行人赵成彬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成彬所有的车辆(车牌号:鲁A958**)。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春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