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白某某、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966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子斌审 判 员 武秀杰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