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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白某某、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966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子斌审 判 员  武秀杰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