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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一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君与牛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牛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069号原告张君,男,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被告牛洋,男,汉族,本溪市人,无职业,本钢北营炼钢厂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诉被告牛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君负担。审判员  王凤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