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劳初字第0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德金与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安装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金,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安装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劳初字第00147-1号原告高德金,男,汉族,39岁,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代理人赵爱朝,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焦作市解放中路397号。法定代表人詹东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师悦敏,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安装分公司,住所地位于焦作市解放中路397号。负责人牛朋章,经理。原告高德金与被告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安装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高德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安装分公司撤��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德金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安装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金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安装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