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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马某某、马某甲某某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祁某某,男,汉族,1967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汉族,70岁。被告:马某甲,女,回族,1963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马某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47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庄怀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令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