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马某某、马某甲某某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祁某某,男,汉族,1967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汉族,70岁。被告:马某甲,女,回族,1963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马某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47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庄怀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令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