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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特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庄海蓉、杨梅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民特字第0013号申请人庄某某,女,汉族,2002年4月10日生。法定代理人黄某,女,汉族,1973年1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XX生、鞠建军。被申请人杨某,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生。申请人庄某某诉称,被申请人杨某与申请人是母女关系,1998年初被申请人杨某与申请人的父亲庄宏某相识,于1999年2月27日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泰兴市,被申请人的户口未迁到泰兴市新街镇。2002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在泰兴市新街镇卫生院生养申请人庄某某,2005年3月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09年5月申请人的父亲庄宏某病故,申请人的祖父早已亡故,祖母年老多病,致使申请人生活无着,为保证申请人的生活和学习,新街镇梧桐村村委会指定申请人的伯母黄琴为申请人庄某某的监护人。由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十多年,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杨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杨某,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人。被申请人杨某与申请人庄某某是母女关系。2005年3月,杨某离家出走。经泰兴市公安局北新派出所及新街镇梧桐村村民委员会调查确认杨某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1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杨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庄某某系杨某之女,是法定的利害关系人,故其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杨某失踪。本案在审理中,虽经本院公告寻找,但杨某仍然下落不明,故对庄某某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