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834号原告曹某。被告马某。原告曹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邓新忠独任审判,双方当事人于庭前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2014年3月,被告马某以为原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向原告索款4200元,并承诺若无法办理则将款退还给原告。2014年3月24日,被告又以为原告的车辆购置自动离合器为由向原告索款8830元。2014年5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用信用卡累计刷卡消费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2014年6月中旬,被告马某向原告借款3200元用于交纳租车押金及费用。上述款项事后经原告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欠款5123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马某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被告马某向原告借款4500元;同年3月25日,被告马某再次向原告借款8830元;同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曹某借款3200元用于支付租车费用及押金;又截止2014年5月30日,被告马某向原告曹某借用信用卡刷卡累计消费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上述借款经原告曹某索要未果,导致本案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某欠原告曹某款51230元,被告马某于2015年1月16日偿还原告曹某2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5年2月19日前偿还18000元,剩余21230元于2015年3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马某不按上述期限还款,则被告马某除应承担上述还款义务外,还应当向原告曹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马某负担。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上述协议已生效。本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另一方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