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葛洲坝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柳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葛洲坝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自由职业者。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以葛检公诉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振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足球世界杯开赛期间,被告人柳某在本市东山大道49号中海酒店内开设房间,利用“澳门博彩”和“皇冠及时比分”网站开出的赔率设庄进行赌球活动。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6月18日,柳某在该酒店6303房间,通过手机联系,依照赌球网站开出的赔率,先后6天对17场比赛以赌胜负的方式,接受余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夏某、包某、李某等人的多次投注,投注额累计995486元,其从中获利101804元。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柳某在中海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以赌资扣押柳某人民币967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海酒店住院登记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投注清单、手机短信截屏、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张某、李某、朱某乙、余某、夏某、包某、朱某、朱某甲的证言,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开出的赔率,设庄赌球,接受多人多次投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柳某投注额累计1064086元,应扣减三次虚假的网投额68600元,其投注额累计应认定为995486元。同时,扣押柳某人民币96730元,无充足证据证实系赌资,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柳某的行为构成聚众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柳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柳某的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珍先代理审判员  谢 鸣人民陪审员  杜 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