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xx诉马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伟,马朝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60号原告李秀伟,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马朝敏,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伟与被告马朝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李秀伟负担。审判员 高舒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