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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终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凌久平与杨永保、刘大兴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久平,杨永保,刘大兴,王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14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凌久平,句容市华阳镇上纪庄自然村36号。委托代理人赵长健,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大兴(曾用名刘大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男,1976年9月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上诉人凌久平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凌久平及委托代理人赵长健,被上诉人杨永保、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大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应追加当事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景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