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民三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史法军、李平与谷峰、王良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法军,李平,谷峰,王良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民三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法军。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芳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红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良秀。上诉人史法军、李平为与被上诉人谷峰、王良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史法军、李平于2014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史法军、李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法军、李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史法军、李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红艳审 判 员 董菁菁代理审判员 王 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