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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民三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史法军、李平与谷峰、王良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法军,李平,谷峰,王良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民三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法军。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芳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红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良秀。上诉人史法军、李平为与被上诉人谷峰、王良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史法军、李平于2014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史法军、李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法军、李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史法军、李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红艳审 判 员  董菁菁代理审判员  王 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