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诉保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长生与闫鹏、董燕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生,闫鹏,董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诉保字第014号申请人李长生。被申请人闫鹏。被申请人董燕芳。申请人李长生为防止被申请人闫鹏、董燕芳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闫鹏、董燕芳价值人民币456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闫鹏、董燕芳所有的位于本市鼓楼区庆云北街5号-5-601室、本市汉源大道尚东花园40号-2-1803室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李长生提供的担保财产,王启松所有的苏C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费2800元,申请人李长生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永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舒文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封的不超过三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封的不超过六个月),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续封的不超过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