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立国朱玉芬、杨立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立国,朱玉芬,杨立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立国,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芬,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原审被告杨立明,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上诉人杨立国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2014)后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立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立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上诉人杨立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景国审判员  郭秀琴审判员  蒋鹏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道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