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7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陶振才与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三分地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振才,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三分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7063号原告陶振才,男。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三分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三分地村。法定代表人吴金海,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振才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三分地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振才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振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