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明胜钢材有限公司与李天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明胜钢材有限公司,李天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18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明胜钢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天泉。关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明胜钢材有限公司与李天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天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明胜钢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李天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天泉银行存款1464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