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凤海诉被告于瑞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凤海,于瑞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688号原告田凤海被告于瑞祥原告田凤海诉被告于瑞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于瑞祥所有的变压器一台、销片机一台、大翻斗车一辆及家用电器予以查封,原告愿以其自有的房院及房屋三间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于瑞祥所有的变压器一台、销片机一台、大翻斗车一辆及家用电器(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看护,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洪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