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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玉与被执行人路铁东、张祉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路铁东,张祉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程玉,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路铁东,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张祉莹(曾用名张悦),住址同上。申请人程玉与被执行人路铁东、张祉莹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台但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沙执字第11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