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河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西郝庄铁矿与潘世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西郝庄铁矿,潘世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河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西郝庄铁矿。负责人王晓明,系矿长。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委托代理人赵利臣,系河北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世明,男,汉族,1971年9月22日生,住岚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西郝庄铁矿诉被告潘世明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西郝庄铁矿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西郝庄铁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西郝庄铁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