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罗群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群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群杰,男。2012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3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郭伟球,系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伍春雨、樊春霞,均系台山市特殊教育中心教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4)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群杰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敏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群杰及其指定辩护人郭伟球,翻译人伍春雨、樊春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罗群杰携带六角钥匙为作案工具,去到台山市台城天诚港摩托车停车场处,采用撬烂锁胆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豪爵牌HJ125T-9型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3232元。窃后,销赃得款300元。2014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罗群杰伙同他人去到台山市台城天岭广场舞台旁边处,采用上述手段,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豪爵牌HJ125T/3型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1055元。破案后,已追回部分赃物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群杰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物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现场照片;相关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群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群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群杰又聋又哑,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罗群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罗群杰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群杰的罪名没有意见,但在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罗群杰是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罗群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罗群杰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父母年迈无人照顾,无正常收入、经济困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罗群杰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群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群杰非法处置被害人的财产,依法责令退赔;其销赃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罗群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罗群杰是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可以从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群杰提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第1、2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第3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群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二、追缴被告人罗群杰违法所得300元,连同上述罚金一并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罗群杰退赔被害人陈某某32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阳威人民陪审员 陈观儿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玉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