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何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刑初字第0001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4日出生,农民,住太湖县。被告人何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太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征询公诉机关、被告人何某的意见,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份,被告人何某分别以2000元的价格先后从新仓镇富山村余港组余某甲的妻子严某甲、余某乙的妻子余某手里判买了各自的“龙须堰”山场上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其组织人员实施砍伐。案发时,余某甲、余某乙两户“龙须堰”山场上林木已砍完。经太湖县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龙须堰”山场实际采伐面积8.29亩,采伐林木立木蓄积16.265立方米。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滥伐林木价值为11084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归案,并向太湖县森林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0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山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告人何某分别以2000元的价格先后从新仓镇富山村余港组余某甲妻子严某甲、余某乙妻子余某手里判买了各自的“龙须堰”山场上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何某便组织人员实施砍伐。案发时,余某甲、余某乙两户“龙须堰”山场上林木已砍完。经太湖县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龙须堰”山场实际采伐面积8.29亩,采伐林木立木蓄积16.265立方米。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滥伐林木价值为11084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归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何某向太湖县森林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0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并有太湖县森林公安局受理报警登记表、森林公安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何某的户籍证明、太湖县新仓镇富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太湖县新仓镇林业工作站证明、新仓镇富山村余港组“龙须堰”山场林木采伐现场鉴定意见书、林木采伐现场位置图、松类罚桩每木检尺单、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太价证鉴(2013)55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估算表、鉴定意见书通知书、证人严某甲、余某、吴某、孔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山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其能积极退交违法所得,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次犯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何某已退交的违法所得一万零五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倪泽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李 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