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诉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伟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伟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诉保字第1-1号申请人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宁六路606号C幢510、512、515、517、519室。法定代表人XX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南京伟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骊岛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东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5)六诉保字第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伟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等额财产的查封。审 判 员 蒋声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杨欣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