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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商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汪丽萍、单永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汪丽萍,单永坚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449号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良。委托代理人:鲁陈坚。委托代理人:吴佳丹。被告:汪丽萍。委托代理人:陈谷静。被告:单永坚。委托代理人:吴卫星。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汪丽萍、单永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4元(缓交3222元),减半收取3222元,由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巧玲审 判 员  王迎春人民陪审员  王招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爱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