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汪丽萍、单永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汪丽萍,单永坚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449号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良。委托代理人:鲁陈坚。委托代理人:吴佳丹。被告:汪丽萍。委托代理人:陈谷静。被告:单永坚。委托代理人:吴卫星。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汪丽萍、单永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4元(缓交3222元),减半收取3222元,由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巧玲审 判 员 王迎春人民陪审员 王招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爱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