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俊明与被执行人李丹丹、李怀峰、李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明,李丹丹,李怀峰,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937号申请执行人徐俊明,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丹丹,女,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怀峰,男,1968年10月2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梅,女,1966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徐俊明与李丹丹、李怀峰、李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确认,李丹丹、李怀峰、李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徐俊明彩礼款41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丹丹、李怀峰、李梅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住处不详,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明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