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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肖某某,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东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腾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