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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仙红与田新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0164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宁 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