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邢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与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调解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邢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调 解 书(2015)冀民执字第28号申请人河北省邢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被执行人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关于申请人河北省邢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与被执行人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赔偿申请人损失81960元。二、其他无争议。执行员 耿占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