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文峰与烟台开发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峰,烟台开发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陈文峰。委托代理人宋艾珉,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开发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胜小区16号楼内5号。法定代表人张培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峰诉被告烟台开发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开发区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仁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