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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骆凤美与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凤美,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735号申请执行人骆凤美。被执行人彭华,。关于骆凤美与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皋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504190元,执行费7442(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田亮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扬州市运河西路185号1幢501室的房产一套,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待将被执行人的资产处置后进行分配。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刘 斌执行员  田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