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行初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宣龙与被告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胜利派出所、第三人杨社娟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宣龙,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杨社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华法行初字第06号原告孙宣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男,汉族。被告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胜利派出所。负责人苏文卫。委托代理人徐涛。委托代理人刘璐。第三人杨社娟,女,汉族。原告孙宣龙与被告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胜利派出所、第三人杨社娟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孙宣龙以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宣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武熙春审判员 鲁亚萍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