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羽心与被上诉人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羽心,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0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羽心,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冯书丽,女,汉族,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552193-9),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萍萍(身份证号码:2101021965********),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刘羽心与被上诉人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2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明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海鹏(主审)、代理审判员王虹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维物业公司一审中诉称,2011年9月6日万维物业公司与城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至于2013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万维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物业小区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面积向万维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0.5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年缴纳。逾期缴费的从愈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交滞纳金。刘羽心系城中花园小区2期0#1门门市房的业主,物业面积430.18平方米,按约定应当向万维物业公司缴纳从2011年9月6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用,但刘羽心一直拒绝缴费,产生违约金4013元。合同履行至今,万维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为刘羽心所在的小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但刘羽心却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万维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见效果。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万维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刘羽心支付万维物业公司网点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986元,违约金4013元。2、判令刘羽心承担本案诉讼费。刘羽心一审中辩称,我家是门市房,存在室外的雨水的排水管道损坏之后造成二楼窗户漏水,要求物业公司进行修理,但没有给我家维修,我家自己维修的。物业费同意交,但是把我维修雨水排水管的工程费给报销了,花费4265元,应由万维物业公司承担。如果万维物业公司承担雨水排水管维修费用,我们同意缴纳物业费的本金,不同意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刘羽心系沈阳市和平区城中花园小区2期0#1门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430.18平方米。2012年11月19日,万维物业公司与城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城中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万维物业公司为城中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非住宅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0.5元。本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刘羽心拖欠万维物业公司2011年9月6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人民币5986元。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致业主的一封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万维物业公司与城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万维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的义务,刘羽心亦接受了万维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因此应承担按时给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对于万维物业公司要求刘羽心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刘羽心主张万维物业公司未予维修室外排水管道的问题,其自行维修费用要求万维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承担的抗辩,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诉讼解决。关于万维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羽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9月6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986元;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羽心负担。宣判后,刘羽心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理由:2011年9月万维物业公司接管城中花园小区物业后,对小区排水管道进行换修小区更新、更换、接长,当天更换将坏的排水管卸下,第二天因三楼住户没在家,施工须进入三楼住户平台才能作业,所以没给接上,施工人已撤离。家人找物业多次,都没解决。因排水头在二楼,每当下雨二楼平台的排水从口进入二楼房间造成墙面长毛、发黑,使科教培训中心不能上课,房屋没到期提前解除租房协议,并少付一万租金。后自己找施工单位将排水管接上并将房屋进行处理墙刮大白,施工费用共计4265元。由于被上诉人的服务不到位造成上诉人损失,上诉人的损失远远超过物业费。万维物业公司则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致业主的一封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万维物业公司与城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城中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取得了对上诉人刘羽心所在的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权,并对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上诉人亦享受了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万维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上诉人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关于刘羽心主张万维物业公司因未予维修室外排水管道而导致其自行维修费用要求万维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承担的问题,在一审法院调解笔录中所记载,刘羽心已就该问题另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羽心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明静审 判 员 周海鹏代理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